1、 范圍: 1.1 本技術規程是在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基礎上,吸收兄弟省市相關電氣安全檢測規程的基礎上,結合起來上海的實際情況編制的。 1.2 本檢測規程適用于檢測單位對建筑物電氣安全檢測時基本檢測方法和技術要求。 2、 檢測實施程序: 2.1 檢測前的準備 2.1.1 收集委托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如申報表、消防批文、竣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記錄、調試報告、電氣產品質量文件等。 2.1.2 委托方提供資料中與檢測有關的數據,如設備型號、規格、數量等,用于到檢測現場核對使用。 2.1.3 到達現場聽取被檢方人員介紹工程概況及施工調試情況,詳細了解檢測環境及檢測條件,作為能否開展檢測的結論。 2.1.4 檢測現狀是否具備檢測條件,如果滿足檢測條件,根據現場情況編制檢測方案。 2.1.5 作好參加檢測人員的分工,業主及施工方都要有人參加,由主檢人負責全面指揮工作及安全工作(被檢設備必須由被檢方或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操作)。 2.2 設備儀器的準備 2.2.1 備齊所用的儀器設備 2.2.2檢查檢測儀器設備是否完好 2.2.3所用儀器設備是否在檢定/校準有效期內 2.2.4由檢測負責人和設備管理人員共同執行。 2.3檢測的實施 (1)當委檢單位要求提供檢測方案或委檢單位為大型建筑,檢測需較長時,應有檢測部擬定檢測方案,供委檢單位需要或本單位按計劃方案實際要求。 (2)檢測方案內容: ①受檢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委托工程項目情況; ②檢測工程的組織領導和分工; ③檢測使用的儀器設備; ④檢測項目及其日程安排; ⑤檢測的安全工作及后勤保障; ⑥檢測中的配合要求; ⑦其它問題。 按《建筑物電氣防火檢測規程》的要求和電氣防火檢測流程圖(見下圖)進行檢測。 2.3.1對委托供配電系統的檢測要求 (1)電氣設備和線路應與環境條件和規定的工作狀態相適應。 (2)電氣設備和線路及其附件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有產品合格證。 (3)電氣防火檢測應在電氣設備和線路經過1h 以上時間的有載運行,進入正常熱穩定工作狀態,其溫度變化率小于1℃/h后進行。 2.3.2現場檢測由檢測負責人負責,各成員著裝整齊,佩帶上崗證,根據分工各司其職。 2.3.3檢測人員必須按協議內容規定的項目和方案實施檢測,不跳項,不漏檢。 2.3.4普通檢測和重點檢測相結合,發現問題時應重點檢測;對對較溫的部位,應用相同和不同的檢測儀器對比,并作紅外或數碼攝像(相),作進一步分析確認。 2.3.5嚴格按儀器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保證設備使用安全,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人身安全。 2.3.6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檢測記錄 現場檢測記錄是對電氣設備檢測結果的書面文字記載,是被檢電氣設備實際運行狀況的真實反映,是編寫檢測報告的重要依據,F場檢測記錄的完整、準確直接關系母雞檢測報告的質量,因此,必須做好現場檢測記錄: (1)填寫要認真。按規定的檢測記錄詳細填寫檢測設備的內容。按規定的檢測記錄表填寫檢測設備的內容,詳細、認真填寫被測設備所處的確切位置、型號參數、接頭接點溫度、所帶負荷大小,與高溫設備、易爆物、可燃物的距離,以及應檢測設備未檢測的原因等,填寫要認真,字跡要清楚,該填必填,不能拉項。 (2)內容要完整。每檢測一個設備,必須將檢測的時間、地點、設備名稱、型號、參數、所處的環境條件、存在的隱患內容都要詳細記錄清楚,每記錄表填齊后,必須由委檢方代表認可檢字,主要檢測員簽字。 (3)數據要真實準確。檢測數據是判斷隱患的依據,數據不真實、不準確就會造成誤判斷,當發現有數據問題時,必須進行確認,直至真實準確為止。 (4)字跡要清楚,F場檢測記錄字跡應清楚、明晰,當發現字跡不清楚或意思不明時,應查詢明白。 (5)用語要規范,表述應準確簡煉,記錄時應用術語和規范用語,做到通順、簡明、規范。 2.3.7檢測中安全工作 (1)檢測前詳細了解現場情況,包括環境、照明、地下室及屋頂檢測通道是否暢通,是否需高空作業。 (2)檢測中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并作好檢測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3)高空檢測時,應查登高工具是否牢固可靠,并安排有專人監護。隨身攜帶的檢測儀器、設備不應影響人員的上下。 (4)照明要符合檢測作業要求。當其些場所的照明不能滿足檢測時,應有現場檢測照明措施。 (5)屋頂等部位檢測需攀登垂直梯時,注意安全保護,保護人員不得撤離職守。 (6)所有被檢測的電氣設備等應由被檢方有關技術人員操作,避免因檢測人員不熟悉情況操作而誘發設備、人身或不必要的停電事故。 2.4報告的編寫 電氣防火檢測報告是檢測單位對受檢單位的電氣防火檢測結束后,在現場檢測記錄的基礎上,依據電氣防火檢測技術規范的規定,編寫出的符合客觀實際,具有科學性、公證性和權威性的文書,其要求如下: 2.4.1編寫者必須具有相應的理論水平和一級檢測能力;編寫時其內容必須真實;數據必須可靠;對問題隱患的描述必須標準;引用的規范標準必須恰當;判定結論必須客觀。 2.4.2編寫的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報告的編寫及類別。 (2)委托單位的情況。 (3)檢測現場當時的環境條件。 (4)檢測變配電系統的情況。 (5)未檢測項目及原因。 (6)檢測結論。 (7)存在問題及整改建議(列表)。 (8)相應的攝像、數碼圖片。 (9)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 2.4.3初稿應由受權簽字人審核、修改,編制者修改打印,確信無誤后,由文件管理人員送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登記,交由業務人員發出。 2.4.4凡無簽名、蓋章或涂改、復印的報告,均視為無效報告。 2.4.5妥善處理好報告送出后可能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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